董事獨立性情形

115年04月01日
條件 專業資格與經驗
(註2)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3)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姓名
唐燦弼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影像產品中心研發處處長
全技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不適用。 -
曾景楠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產品中心副總經理
-
英智投
資有限
公司代表人
_吳建璋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工業技術學院電子系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群總經理
-
劉博文
(註1)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
陳文濱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威達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類比設計部處長
凌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類比設計部經理
-
許麗玉
(獨立董事)
具有會計師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許麗玉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德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第1項。
(註4)
-
許昇財
(獨立董事)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私立南臺科技大學主任秘書
行政院國科會南科管理局主任秘書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
楊宏澤
(獨立董事)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經濟部派任專家董事
台灣智慧型電網產業協會 名譽理事長暨監事
2
馬淑琴
(獨立董事)
具有會計師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佳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總管理處處長
2
註1:董事劉博文於114年4月16日辭任董事。
註2:本公司每位董事皆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註3:本公司每位董事皆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註4: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9)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
            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
            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