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獨立性情形

112年12月31日
條件 專業資格與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1)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唐燦弼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影像產品中心研發處處長
全技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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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景楠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旭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產品中心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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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麟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及危機處理能力。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處理器晶片設計處副處長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位元微處理器設計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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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智投
資有限
公司
_吳建璋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工業技術學院電子系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群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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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麗玉
具有會計師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許麗玉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德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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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昇財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私立南臺科技大學主任秘書
南科管理局主任秘書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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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宏澤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危機處理能力。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經濟部派任專家董事
台灣智慧型電網產業協會 名譽理事長暨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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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註2:張榮麟董事自111年10月31日不再任職本公司副總經理。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
    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
    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
    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
    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
    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
    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
    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
    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
    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
    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